拒不提供加班证据 企业将担不利后果
本报讯(记者邱伟)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劳动者与挂靠在{词语被屏蔽}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个人、被挂靠的单位列为当事人。司法解释还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发现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法院应当依法追加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法院直接调解或者判决其承担责任。 吊炸了!哈哈 工业工程的发展离不开这个网站 我是来刷分的,嘿嘿 智造互联不错 找到好贴不容易,我顶你了,谢了 太正确啦!楼主果然英明!不得不赞美你一下! 你们觉得楼主有我萌吗?`(*∩_∩*)′ 谢谢,资料不错 谢谢楼主,共同发展